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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紀委《關于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監督檢查辦法》
發布時間:2017-09-22 來源: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員干部"包括全省各級黨組織中的共產黨員、黨和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黨員干部應當堅持節儉辦一切婚喪喜慶事宜,帶頭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 黨員干部確需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應當嚴格控制在親戚(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近姻親,下同)范圍內!
第四條 禁止黨員干部大辦婚喪喜慶、生日祝壽、就學出國、就業入伍、喬遷履新等事宜!
禁止黨員干部利用婚喪喜慶、生日祝壽、就學出國、就業入伍、喬遷履新等名義,收受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
禁止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單位或者有業務往來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禁止動用本單位、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的公務用車參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禁止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者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槭孪薅ㄒ皇乱惶煲坏剞k理。在職黨員干部不得擔任親戚之外的婚慶主婚、證婚、司儀等,不得參與親戚之外的婚慶迎賓、敬酒等活動。
第五條 鄉(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履行報告制度,報告所辦事宜與本人的關系、時間、地點、邀請對象的范圍及規模、有關承諾等。報告經本人簽字后一式三份,分別送本單位黨組織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應當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操辦的喜慶事項。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具體情形,以及與本人的關系。
(二)參加的人員范圍。包括參加婚喪喜慶事宜的人數以及人員范圍,是否存在邀請或者接受除親戚外的其他個人和單位參加。
(三)收受禮金禮品情況。是否存在接受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以及禮品等財物的行為。
(四)使用公車公物情況。是否存在使用本單位、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的公務用車、辦公設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為。
(五)費用開支情況。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用公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向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轉嫁、攤派、報銷操辦費用的行為。
(六)領導干部履行報告制度的情況。領導干部是否按照規定向本單位黨組織或者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是否全面屬實,事后實際情況是否與報告情況以及承諾不符。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紀依法采取信訪處理、明察暗訪、集中檢查、巡視督查等方式,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經查實的黨員干部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由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報銷、支付應由本人或者親屬承擔的操辦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務用車或者其他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責令補繳相應費用,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四)領導干部不按照規定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依照《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聚眾賭博、搞封建迷信活動或者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分別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一百六十四條、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六)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反規定所收受的禮金、禮品,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收繳。
(七)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情節輕微,不需要立案查處的,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約談或者誡勉談話。
黨員干部有前款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干部借領導干部婚喪喜慶之機給領導干部送錢物的,應當對其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貫徹執行禁止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規定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對發現的有關地區和單位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直接管轄范圍內的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屢禁不止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